重慶市黔江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開展行政處罰案件評查工作的實施方案(暫行)的通知
黔江市監(jiān)發(fā)〔2023〕25號
重慶市黔江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關于開展行政處罰案件評查工作的實施方案(暫行)的通知
各片區(qū)市場監(jiān)管所,執(zhí)法支隊:
現將《重慶市黔江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開展行政處罰案件評查工作的實施方案(暫行)》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重慶市黔江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0日
關于開展行政處罰案件評查工作的實施方案(暫行)
為全面提高我局行政處罰案件質量,提升執(zhí)法辦案人員業(yè)務素質,確保我局行政復議、訴訟的高維持率,特制定本方案。
一、組織領導及分工
區(qū)局成立由執(zhí)法支隊支隊長阮文剛任組長,副支隊長粟豐、盧華任副組長,法治科、監(jiān)管所、執(zhí)法支隊各科隊(以下稱各被評查單位)有關人員為成員的案件評查工作組。法治科負責具體組織統(tǒng)籌協(xié)調案件評查、陳述申辯復核、公布通報總結工作,各被評查單位有關人員負責對被評查案件進行交叉互評、填寫《行政處罰案件評查閱卷記錄》、確定分數。
二、評查方式及范圍
采取每季度集中評查、交叉互評的方式,被評查案件為上一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期間,監(jiān)管所、執(zhí)法支隊(以下稱各被評查單位)辦理的普通程序行政處罰案件(不含僅予警告類案件)。
三、評查內容
行政處罰案件評查的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案件管轄權;
(二)執(zhí)法主體資格;
(三)案件事實與證據;
(四)法律適用;
(五)執(zhí)法程序;
(六)自由裁量權行使;
(七)文書制作與歸檔。
四、評查流程
1.由法治科從各被評查單位上報的《立案案件登記簿》中填報的行政處罰案件中隨機抽取1-5件作為被評查案件;
2.由法治科統(tǒng)籌安排,各被評查單位抽調1名執(zhí)法辦案人員開展交叉互評,集中評查的交卷收卷安排、評查人員名單、集中時間地點等相關事宜另行通知;
3.集中評查完畢后,法治科將對評查扣分項目予以反饋,各被評查單位可以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法治科將對陳述申辯意見進行復核,并確定各被評查單位的最終評查分數;
4.總結整改:法治科將對評查情況進行總結,公布各被評查單位綜合評查得分和個案考核評定結果及排名情況,并對評查發(fā)現的普遍性和重點難點問題集中予以通報。各被評查單位對照反饋的情況,仔細查找問題,采取有效措施,認真落實整改。
四、評查時間
第一季度:3月中下旬。
第二季度:6月中下旬。
第三季度:9月中下旬。
第四季度:12月中下旬。
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評查的結果,將納入年度工作綜合目標考核評價體系,各被評查單位高度重視,嚴格貫徹落實。
(二)交叉評查過程中,嚴禁相互通氣、包庇、一團和氣、抬高分數或者惡意、胡亂扣分。
(三)立足執(zhí)法實際,提高辦案質量。各被評查單位要以案件評查為契機,立足執(zhí)法工作實際,以提高執(zhí)法辦案質量為出發(fā)點和落腳點,堅持實事求是,堅持客觀公正,通過評查發(fā)現問題,進而補齊短板弱項,進一步提高行政處罰案件辦理質量,促進我局行政執(zhí)法嚴格、公正、規(guī)范、文明。
(四)堅持問題導向,確保整改到位。在案件評查中堅持問題導向,各被評查單位對發(fā)現的問題要邊查邊改,立查立改,整改到位。特別是因《行政處罰法》修訂對處罰程序、規(guī)范的新要求新規(guī)定,要全面對照核查,持續(xù)整改,確保法律法規(guī)正確適用。
附件:1.行政處罰案件評查標準(2022修正版)
??????2.立案案件登記簿
??????3.行政處罰案件評查閱卷記錄
附件1
行政處罰案件評查標準(2022版)
基 本 標 準
1.處罰主體不具有案件管轄權;
2.被處罰主體認定錯誤;
3.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仍作出行政處罰;
4.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仍作出行政處罰;
5.被處罰主體無行政責任能力(包括被處罰主體不滿14周歲,以及被處罰主體患有精神病或智力殘疾,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等情形);
6.主要違法事實不清;
7.違法行為超過追究行政責任的時限,仍作出行政處罰;
8.行政處理定性錯誤;
9.處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
10.依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當先責令改正,逾期不改再予以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未經責令改正直接予以行政處罰;
11.作出處罰決定前未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義務;
12.符合聽證條件的,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未告知當事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或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未舉行聽證;
13.未送達(含未有效送達)處罰決定書;
14.行政處罰違反對同一違法行為給予兩次及以上罰款的基本原則;
15.其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情形。
一 般 標 準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45分)
(一)被處罰主體認定準確(4分)
(1)被處罰主體基本情況不清;(扣2分)
(2)共同違法中漏處同案人或單位違法中漏處直接責任人。(扣2分)
(二)證據收集全面、案件事實清楚(45分)
(3)主要證據不足或無效,導致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缺失;(根據構成要件缺失的程度酌情扣20分、30分或45分)
注:部分商標侵權案件需要調查商標許可情況而未調查的,按本項酌情扣分。
(4)主要違法事實成立,部分相關證據不足或無效,導致與案件相關的時間、地點、方式(手段)、對象、后果、涉案財物或違法所得等情況不清,對處罰內容造成影響;(根據影響案件處罰內容的程度酌情扣5分、10分或15分)
注1:標價、進價、銷價、擬銷價等應由書證、物證、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組成證據鏈,如果只有當事人的陳述,很容易被翻供。至少要有兩人以上的筆錄保持一致,或有其他物證書證作為佐證,才能形成基本的證據鏈。
注2:違法所得、非法經營額、貨值金額等可以計算而未計算,或計算、認定錯誤的,根據對處罰內容造成的影響程度進行扣分。當事人有違法所得,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需責令當事人退還,辦案機構未責令當事人退還而直接沒收違法所得的,按本項扣分。
(5)主要違法事實成立,部分相關證據不足或無效,導致與案件相關的時間、地點、方式(手段)、對象、后果、涉案財物或違法所得等情況不清,未對處罰內容造成影響;(扣3分)
注3:同注①。
(6)從重、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等裁量情節(jié)事實不清;(扣4分)
注4:本項是缺乏從重、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的證據,或者從重、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的證據不充分,導致涉及裁量的情節(jié)不清;而第(61)項是涉及從重、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的情節(jié)清楚,證據充分,但在是否應當從重、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的裁量上出現錯誤。
(7)其他違法事實不清的情形。(扣2分)
注5:各類證據之間存在沖突,未予以排除,導致案件部分情況不清,但不屬于第(3)、(4)、(5)項情形的,按本項扣分。
注6:從案件中可以看出當事人有無照經營等其他違法行為,但在終結報告和處罰決定書中均未作任何交代,適用本項扣分;如已調查清楚,只是未在處罰決定書中對其無照經營等行為責令改正,則在處罰決定書其他不規(guī)范情形扣分。如果卷內有單獨的責令改正無照經營等行為的文書不扣分。
(三)證據收集合法(20分)
1.告知義務(3分)
(8)首次向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未告知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以及申請回避的權利;(扣3分)
注7:這里所指的陳述權、申辯權,包括對現場檢查情況、詢問情況、涉嫌違法行為認定情況等陳述、申辯。
注8:這里所指的當事人不含證人,對證人收集證據無需告知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以及申請部門負責人、辦案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回避的權利。
注9:現場筆錄發(fā)生在立案之前的,也應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不告知的按本項扣分。
注10:如果當事人申請回避并獲準的,該負責人、辦案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不能參與本案所有的調查取證工作。
注11: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等相關文書中未體現告知記錄,或者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回避的,對當事人是否要求陳述、申辯、回避未作記錄的按本項扣分。
(9)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未記錄告知其有如實提供證據義務及其答復的內容。(扣1分)
2.詢問筆錄(8分)
(10)一份詢問筆錄對應了多個被詢問人;(扣5分)
(11)在同一時間段的數份筆錄出現了同一執(zhí)法人員;(扣3分)
(12)未收集被詢問人的身份證明材料;(扣1分)
(13)詢問筆錄未記明表明身份、出示執(zhí)法證件等內容;(扣1分)
(14)詢問筆錄不能反映違法行為的基本情形,如違法行為人、行為涉及的物品及行為時間、地點、方式等;(扣1分)
(15)同一被詢問人筆錄中或多份詢問筆錄之間陳述內容前后不一致,矛盾未消除;(扣2分)
(16)詢問筆錄中有指供、誘供情形;(扣1分)
(17)詢問筆錄涂改部分無被詢問人簽名、蓋章或以其他方式確認;(扣1分)
(18)被詢問人未對筆錄逐頁簽名、蓋章或以其他方式確認,被詢問人拒絕簽字確認的未在筆錄中注明并采取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扣2分)
(19)無兩名以上具有執(zhí)法資格的辦案人員在詢問筆錄上簽名;(扣3分)
(20)詢問筆錄有其他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情形。(扣1分)
注12:如果筆錄最后一行文字后有空白,應當在最后一行文字后加上“以下空白”字樣。
注13:當事人對筆錄進行核對的,詢問人員選擇“請核對”,由被詢問人在筆錄最后處寫上“已核對,以上內容與我所述一致”等明確表示已核對并且與陳述一致的核對意見,并應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被詢問人閱讀有困難的,應當向其宣讀筆錄,詢問人員選擇“已向你宣讀”,由被詢問人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宣讀情況。
3.現場筆錄(8分)
(21)應制作而未制作現場筆錄,對有違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場所進行檢查,對檢查過程以及其他現場情況未進行記錄;(扣5分)
(22)在同一時間段的數份筆錄出現了同一執(zhí)法人員;(扣3分)
注14:在同一現場進行檢查時開展抽樣取證,現場筆錄和抽樣取證記錄出現同一執(zhí)法人員是合理的。
(23)現場筆錄未記明表明身份,出示執(zhí)法證件等內容;(扣1分)
(24)現場筆錄未反映違法行為的基本情形或現場基本情況;(根據具體情況酌情扣1分、2分或3分)
注15:現場筆錄應對實際買樣情況作好記錄,以便于計算違法所得、貨值金額及沒收的商品數量等。但如果在現場筆錄中未記錄,抽樣記錄中有記錄的,不扣分。
(25)現場筆錄涂改部分無當事人簽名、蓋章或以其他方式確認;(扣1分)
注16:其他方式含蓋手印等方式。
(26)當事人或第三人未對筆錄簽名、蓋章或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拒絕簽字確認的未在筆錄中注明并采取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扣2分)
注17:當事人為自然人時,應由該自然人簽字或蓋章;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時,一般應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字或蓋章。如果上述人員不在場,也可由在場的其他工作人員簽字或蓋章,其他工作人員的身份應當注明。邀請見證人到場的,在“通知當事人到場情況”欄填寫見證人身份信息,并由見證人逐頁簽名。
(27)無兩名以上具有執(zhí)法資格的辦案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扣3分)
(28)現場筆錄有填寫不規(guī)范等其他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情形。(扣1分)
注18:實際參加現場檢查的執(zhí)法人員多于2人時,尾部只有2人簽字的不扣分,但簽名人員不在參加檢查人員中的應扣分。
注19:如在“現場情況”最后一行文字后有空白,應當在最后一行文字后加上“以下空白”字樣。
注20:當事人對筆錄進行核對的,檢查人員選擇“請核對”,由當事人在筆錄最后處寫上“已核對,屬實、無誤”等明確表示已核對且與現場檢查情況一致的核對意見,并應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當事人閱讀有困難的,應當向其宣讀筆錄,檢查人員選擇“已向你宣讀”,由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宣讀情況。
注21: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等每頁都需要當事人和執(zhí)法人員簽字的這類文書不需要蓋騎縫章。
注22:實際辦案中遇到現場筆錄、詢問筆錄附頁不足時,采用A4大小的紙張,并在每一頁下端由當事人和執(zhí)法人員分別簽字確認,視為該附頁使用了統(tǒng)一格式的辦案文書,不扣分。
4.書證、物證(5分)
(29)對于書證、物證應當提取原件、原物的未提取原件、原物;調取原件、原物有困難的,提取書證、物證復制件、影印件、抄錄件的,未由證據提供人標明“經核對與原件、原物一致”字樣,未注明出證日期、證據出處;拍攝或者制作的照片、錄像不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內容;對書證物證進行拍照、錄像的,未由證據提供人標明“經核對與原件、原物一致”字樣,未注明拍攝時間、地點、制作人、證明對象等情況;(扣1分)
注23:表明了“經過當事人核對”和“與原件、原物一致”這兩層意思的,如“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等,不予扣分,最規(guī)范的表述應為“經核對與原件、原物一致”,只標明“屬實”、“復印屬實”等字樣的,應扣分。
注24:檢察院等部門移交的證據材料未注明“經核對與原件、原物一致”字樣,但應加蓋“調查材料專用章”等印章,視為作了類似的意思表示,不扣分。作為證據使用的行政建議書、行政復議決定書等行政文書如系復制件,也應執(zhí)行本項要求。
注25:證據出處即表明證據來源于哪里即可。“原件存放于某某處”的表述可視為注明了證據出處。
注26:“經核對與原件、原物一致”、“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等字樣應當由證據提供人手寫標明,而非辦案人員填寫,也不能采取加蓋“經核對與原件無誤”字樣的印章再簽名的方式。
(30)書證、物證提供人未在提供的證據上簽名或蓋章,或提供人拒絕簽名或蓋章,未予以注明并采取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扣2分)
(31)書證提取人未在提取的證據上簽名或蓋章;(扣1分)
注27:在多份證據上同時出現第(29)至(31)項扣分情形的,不重復扣分,但在評查記錄中應將所有問題點都一一寫明。
(32)域外證據未說明來源,或未經認證或未按相關規(guī)定辦理證明手續(xù);(扣1分)
注28:只要是在境外(包括港、澳、臺)形成的證據都屬于域外證據,包括國外郵寄來的證據等,不僅限于我們的執(zhí)法人員去域外提取的證據。
注29:外文書證或者外國語視聽資料等證據未附有由具有翻譯資質的機構翻譯的或者其他翻譯準確的中文譯本,由翻譯機構蓋章或者翻譯人員簽名的,按本項扣分。
(33)書證、物證提取有其他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情形。(扣1分)
注30:執(zhí)法人員提取書證、物證時制作了證據提取單的,應完整規(guī)范填寫證據提取單的相關內容;提取的書證若頁數較多,應標明頁數并加蓋騎縫章或由證據提供人逐頁簽字或蓋章確認,證明其整體性、連續(xù)性。
5.抽樣取證(5分)
(34)未制作抽樣取證記錄;(扣5分)
(35)抽樣方式、樣品加封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扣3分)
注31:抽樣方式應符合具體檢驗標準中規(guī)定的方式。
(36)通過網絡、電話購買等方式抽樣取證的,未采取拍照、截屏、錄音、錄像等方式對交易過程、商品拆包查驗及封樣等過程進行記錄;(扣3分)
(37)抽樣取證記錄未體現當事人、抽樣時間、抽樣地點或抽樣人;(扣1分)
(38)抽樣取證記錄未體現抽樣過程、抽樣方式以及抽檢物品基數、規(guī)格型號、批號、生產日期、執(zhí)行標準、抽樣數量、保質期、樣品加封等情況;(根據具體情況酌情扣1分或2分)
(39)辦案人員、抽樣人、當事人(或見證人)未在抽樣取證記錄及封條上簽名或蓋章并采取拍照、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扣2分)
(40)抽樣取證有其他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情形。(扣1分)
注32:如果辦案人員同時也是抽樣人的,應當在抽樣取證記錄落款處分別簽名。抽樣過程、抽樣方式和樣品加封情況如果已在現場筆錄中體現,抽樣取證記錄未記錄的,第(39)項相應內容不扣分。
6.委托鑒定(3分)
(41)需要對案件中專門事項進行檢測、檢驗、檢疫、鑒定的,送檢時,未制作檢測/檢驗/檢疫/鑒定委托書;(扣3分)
(42)檢測、檢驗、檢疫、鑒定以及權利人辨認或者鑒別結果無檢測、檢驗、檢疫、鑒定人以及權利人的簽名(蓋章)或機構的印章;(扣3分)
注33:檢測、檢驗、檢疫、鑒定以及權利人辨認或者鑒別結果無簽名或蓋章,導致案件主要證據無效,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缺失的,按第3項或基本標準扣分。
(43)無檢測、檢驗、檢疫、鑒定機構以及權利人的資質證明材料;(扣2分)
注34:檢測、檢驗、檢疫、鑒定機構的資質證明材料,應該能夠證明該機構具有對外出具公證數據的資質資格,以及對涉案產品的被檢項目進行檢測的資質。受權利人委托進行辨認/鑒別并以自己名義出具文書的,應當具有辨認/鑒別人(單位)的身份證件/主體資格證照復印件和相應授權委托書。
注35:進行復檢的,也應收集相關資質證明材料,未收集相關資質證明材料的,按此項扣分。
注36:檢測機構相關資質證明按普通書證的提取要求扣分??梢詮陀∫郧坝眠^的,但應看得出以前提供機構的簽字說明情況,并應對復印的情況進行適當說明。
(44)未向當事人送達檢測、檢驗、檢疫、鑒定結果;(扣2分)
(45)未給當事人留足法定的異議或申請復檢期;(扣1分)
注37:未給當事人留足法定時限就進行行政處罰告知的按本項扣分(一般產品復檢時限為15日,食品為7個工作日,藥品為7個工作日),不能復檢情形除外。
(46)委托檢測、檢驗、檢疫、鑒定以及權利人辨認或者鑒別有其他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情形。(扣1分)
注38:檢測/檢驗/檢疫/鑒定委托書送達檢測機構時,需要送達回證,以便于確定辦案期限、強制措施期限等,沒有的按本項扣分。
7.視聽資料、電子數據(2分)
(47)對于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應當提取原始載體的,未提取原始載體;調取原始載體確有困難,通過其他方式固定、提取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的,未制作電子數據證據提取筆錄,未載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地點、制作人和證明對象等情況;(扣1分)
注39:提取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作為證據(如打印的電腦網頁等),視為提取電子數據證據,未制作提取筆錄或者未載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地點、制作人和證明對象等情況,按本項扣分。電子數據證據提取筆錄的評查參照現場筆錄酌情扣分;導致案件主要證據無效,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缺失的,按第(3)項或基本標準扣分。
(48)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利用電子技術監(jiān)控設立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未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電子技術監(jiān)控設備不符合標準、設置不合理或標志不明顯,以及設置地點未向社會公布;(扣1分)
注40導致案件主要證據無效,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缺失的,按第(3)項或基本標準扣分。
(49)聲音資料(含有聲音資料的視頻)未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扣1分)
(50)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收集有其他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情形。(扣1分)
注41:利用互聯(lián)網信息系統(tǒng)或者設備收集、固定違法行為證據的,用來收集、固定違法行為證據的互聯(lián)網信息系統(tǒng)或者設備應當符合相關規(guī)定,保證所收集、固定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
8.先行登記保存(2分)
(51)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不符合規(guī)定的條件;(扣2分)
注42:采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未經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的按本項扣分。
注43:情況緊急,需要當場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的,執(zhí)法人員未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xù)的按本項扣分。
(52)未當場清點,開具清單,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交當事人一份,并當場交付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扣2分)
(53)先行登記保存未在七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扣2分)
(54)先行處置的物品不屬于容易損毀、滅失、變質、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季節(jié)性商品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未經權利人同意或申請,并經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直接先行處置。(扣2分)
二、定性準確,適用法律依據正確(10分)
(55)定性不準確;(扣8分)
(56)違反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扣5分)
注44:包括違反上位法優(yōu)于下位法、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新法優(yōu)于舊法等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的情形。
(57)根據案件客觀事實作出的定性正確,但所引用的法律依據不準確;(扣3分)
注45:例如《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適用錯誤,《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二)、(三)、(七)項適用錯誤等情形,適用本項扣分。適用《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定性、第五十條處罰的,不扣分。
注46:定性處罰準確引用了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依據,但同時又引用了規(guī)范性文件或其他文件作為依據的,按本項扣分。如果沒有引用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作為依據,只將規(guī)范性文件或其他文件作為定性處罰依據的,按基本標準扣分。
(58)引用法律依據的條、款、項、目不完整或條、款、項、目表述不準確。(扣1分)
注47:對外執(zhí)法文書中均應完整引用法律依據具體內容;同一對外執(zhí)法文書中需多次引用同一法律依據的,應當至少有一處完整引用該法律依據具體內容,否則按本項扣分。
三、處罰適當(8分)
(59)擅自創(chuàng)設罰種;(扣8分)
(60)同一市場監(jiān)督管理機關對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后果和主觀故意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類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畸輕畸重,顯失公平;(扣8分)
(61)依據法律法規(guī)以及規(guī)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有關規(guī)定,應當從重、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未予從重、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或不應當從重、從輕、減輕和不予處罰,予以了從重、從輕、減輕和不予處罰;(根據不當裁量的程度酌情扣4分或8分)
注48:違法行為顯著輕微仍給予較重處罰的扣8分,其他情形扣4分。
(62)實施從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幅度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扣2分)
(63)其他處罰不適當情形。(扣4分)
四、程序合法、手續(xù)完備(14分)
(一)內部審批手續(xù)完備、案件移送和立結案規(guī)范(5分)
(64)無立案、不予立案、中止調查、終止調查審批手續(xù);(扣5分)
(65)依據監(jiān)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申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fā)現的違法行為線索,超過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的;特殊情況下超過三十個工作日決定是否立案的;(扣2分)
注49:檢驗、檢測、檢疫、鑒定以及權利人辨認或者鑒別等所需時間,不計入此期限;檢驗、檢測、檢疫、鑒定機構作出結論后未能及時將結論報告送交辦案機構(指區(qū)縣市場監(jiān)管局或市局)時,立案時間從辦案機構收到結論報告之日起算。
注50:法定時限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是一定立案的決定。
(66)無案件來源登記表等立案相關材料;(扣1分)
注51:未使用總局統(tǒng)一的案件來源登記表的,按第(153)項扣分;案件來源登記表從案件系統(tǒng)中打印,與總局統(tǒng)一的案件來源登記表不一致的,不扣分。案件來源于舉報等其他特殊情況的,還應附上舉報等立案相關材料,未附相關材料的按本項扣分。
(67)無行政處理決定審批手續(xù)或處罰決定的內容與處理決定審批的內容不一致;(扣5分)
注52:先制作或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后進行審批的,按本項扣分。
(68)超過規(guī)定的立案、審核、辦案時限,無相關延期手續(xù);(扣3分)
(69)按照市局和所在區(qū)縣局的規(guī)定應當經辦案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的案件,未經集體討論決定;(扣5分)
注53:有文件編號的機打會議紀要不需要參會人員簽名,但案件中必須附有參會人員簽名的原始討論記錄,未附原始討論記錄或所附討論記錄參會人員未簽名、簽名不全的按第(74)項扣分。
注54:按照《重慶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工作規(guī)則》規(guī)定,應當進行集體討論的案件,集體討論時間是在告知后。如在實施告知程序前已進行集體討論,當事人事后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的,未再進行集體討論的,不扣分;如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者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規(guī)定再次進行集體討論,未再進行集體討論的,按本項扣分。
注55:需集體討論決定的案件范圍,按《重慶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工作規(guī)則》執(zhí)行。
(70)案件中止調查情形不符合規(guī)定的。(扣2分)
(71)案件終止調查情形不符合規(guī)定的。(扣2分)
(72)案件符合結案條件的,未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結案,或未填寫行政處罰案件結案審批表。(扣2分)
(73)涉嫌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未按相關規(guī)定移送;(扣2分)
(74)其他內部審批手續(xù)不完備、所需材料不齊全、立結案不規(guī)范的情形。(扣1分)
注56:內部審批手續(xù)之間有矛盾或不一致、無物品處理審批手續(xù)等情形適用本項扣分。
(二)告知程序合法規(guī)范(5分)
(75)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罰種、幅度、陳述申辯或要求聽證的時限等事項不全或不準確;(扣2分)
注57:如適用重慶市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有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范圍的,應當引用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的相關條文。
注58:告知書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從輕、減輕或從重處罰等裁量情節(jié)和依據,但對說理性不作要求。
注59:如果告知后當事人未陳述申辯,或當事人陳述申辯后未說明采納了其申辯意見,而處罰決定內容與告知書又不一致的,按本項扣分。
注60:如果出現注59的情形,同時還屬于從輕、減輕處罰,但又不符合從輕減輕處罰的相關要求的,還應按相應項扣分。
注61:法律、法規(guī)要求責令當事人退還多收價款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未向當事人一并告知擬責令退還的數額和期限。
(76)以直接送達方式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聽證權利的,自當事人簽收之日起,未給當事人留足五個工作日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時間;以郵寄方式告知的,自郵寄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之日起,未給當事人留足五個工作日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時間;以公告方式告知的,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未經過三十日(2022年1月1日前的公告時間為六十日)即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扣3分)
注62:根據2021年12月24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jié)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的規(guī)定。
(77)告知程序有其他不合法、不規(guī)范的情形。(扣1分)
注63:可以在行政處罰告知書中一并告知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和聽證權。
注64:告知書等對外文書中聯(lián)系人一欄填寫一人或二人均可。
注65:告知書應當使用專門的送達回證。
(三)聽證程序合法規(guī)范(5分)
(78)舉行聽證,未在七個工作日前將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扣5分)
(79)無聽證筆錄或未制作聽證報告;(扣5分)
注66:案卷材料中需同時具備聽證筆錄和聽證報告,否則按本項扣分。
(80)聽證筆錄中未體現告知聽證參加人權利義務的;聽證參加人未在聽證筆錄上簽名或蓋章,聽證參加人拒絕簽名的未在聽證筆錄中注明;(扣2分)
(81)聽證報告上未明確體現聽證主持人的意見或建議;(扣1分)
(82)聽證中有其他不合法、不規(guī)范的情形。(扣1分)
注67:聽證筆錄記錄不全,如未記錄辦案人員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證據、依據和處罰建議,未記錄當事人陳述申辯的理由,未體現質證等情況的,按本項扣分。
注68:公開舉行聽證,未在舉行聽證三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案由以及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的,按本項扣分。
注69:聽證通知書聯(lián)系人填寫為一人或二人均可。
(四)依法進行審核(5分)
(83)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未依法進行審核;(扣5分)
注70:先制作或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后進行審核的,按本項扣分。
注71:符合法制審核條件的案件,作出處罰決定前未進行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按本項扣分。
注72:聽證告知前已進行案件審核,聽證告知后當事人申請聽證,聽證后符合法制審核范圍的,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再次進行法制審核,未再次進行法制審核或再次審核未通過的,按本項扣分。
(84)審核人員未對案件管轄、當事人基本情況、違法事實、定性、適用依據、程序、處理適當性等提出明確的意見和建議;(扣1分)
注73:填寫“具有管轄權,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等,屬于表明了審核意見,不扣分。
注74:“審核意見和建議”欄、“審核機構負責人意見”欄都應填寫明確的意見,不能只填寫“建議報局領導審批”等不能體現自己明確意見的文字。
(85)審核有其他不合法、不規(guī)范的情形。(扣1分)
注75:辦案人員作為自辦案件的審核人員實施審核,或審核人員參與審核案件調查處理工作的,按本項扣分。
注76:法制審核人員不具有審核資格的情形適用本項扣分。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未通過國家統(tǒng)一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yè)資格的;未取得法律職業(yè)資格非初次從事案件審核工作的人員,不在各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建立的案件審核人員資格檔案中的,按本項扣分。
(五)送達程序合法規(guī)范(5分)
(86)未送達除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強制措施文書、處罰告知文書以外的其他相關法律文書;(扣2分)
(87)執(zhí)法文書送達方式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扣5分)
注77:執(zhí)法文書送達方式未按照規(guī)定的順序進行的適用本項扣分。
注78:未經當事人同意和簽訂送達地址確認書,直接采用手機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賬號等電子方式送達執(zhí)法文書,按本項扣分;經當事人同意并簽訂送達地址確認書,采用電子方式送達執(zhí)法文書,但未通過拍照、截屏、錄音、錄像等方式予以記錄,按第(91)項扣分。
(88)收件人與受送達當事人不一致的,無委托書或送達回證未注明收件人與受送達當事人之間的關系;(2分)
注79:直接送達的受送達人為自然人,且送達地點為自然人住所地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不需要委托書,但應注明收件人與受送達人之間的關系。
注80:直接送達的受送達人為自然人,送達地點不是自然人住所地,非本人簽收的,應有委托書。
注81:直接送達法人或其他組織,送達地點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辦公場所,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其他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的,不需要委托書,但應對收件人所在部門、職務等證明與受送達人關系的情況進行說明。
注82:直接送達法人或其他組織,送達地點不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辦公場所,收件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應當有委托書。
注83:直接送達法人或其他組織,蓋法人或其他組織公章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簽名。
注84: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簽收的,未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將執(zhí)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的,或者未將執(zhí)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的,按本項扣分。
(89)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當事人在場的,未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未在七個工作日內送達處罰決定書;(扣1分)
(90)具有一定社會影響,需要向社會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在送達處罰決定書時,未書面告知當事人將向社會公示該處罰信息。(扣1分)
(91)送達程序或送達回證填寫有其他不合法、不規(guī)范的情形。(扣1分)
注85:收件人簽字時間和送達人簽字時間送達時間,應當精確到日,根據實際情況,也可精確到“××時××分”;送達地點,應當填寫街道、樓棟、單元、門牌號等完整信息。上述內容未完整填寫的,按本項扣分;但所填寫的送達地點具有唯一性,能夠準確指向某一具體地點的,不扣分。
注86:有多個同案當事人的,應各自送達一份文書,只送達一份文書而讓多個當事人在同一送達回證上簽字的,按此項扣分;處罰決定書漏送了同案當事人的,按基本標準扣分。
注87: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未在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或者在報紙或者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門戶網站等刊登公告的,以及公告未滿三十日(2022年1月1日前的公告時間為六十日)的,按本項扣分。
(六)執(zhí)行程序合法規(guī)范(5分)
(92)尚未送達處罰決定書即先予執(zhí)行;(扣5分)
(93)未附或未足額附具罰沒收據;(扣2分)
注88: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所得,未附繳款的相關憑證(如電子發(fā)票或POS票據的打印件、復印件等)的按本項扣分。
注89:沒收財物,未附沒收財物專用收據(電子票)等沒收憑證,或者物資有變價款收入,未附相關繳款憑證的,按本項扣分。
(94)未說明沒收財物去向;(扣2分)
注90:如銷毀沒收財物的,應當經負責人批準,由兩名以上執(zhí)法人員監(jiān)督銷毀,并制作銷毀記錄。
注91:通過拍賣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處理的,應有相應的證明材料。
注92:如沒收的物資尚未處理,應當在報送評查案卷時,隨卷附上對涉案物資存放等情況的說明。
(95)當事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無書面申請及證明材料;或辦案機關同意后,未書面告知其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的期限;(扣1分)
(96)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申請強制執(zhí)行;(扣5分)
注93: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十個工作日前,未履行催告程序的,按此項扣分。
(97)執(zhí)行程序有其他不合法、不規(guī)范的情形。(扣1分)
注94:銷毀物品的應附上照片等證據,未附的按本項扣分。
注95:罰沒票據上未標明時間等情形適用本項扣分。
五、強制措施符合法律規(guī)定(8分)
(98)未按照法定程序辦理采取強制措施的相關審批手續(xù);(扣8分。因辦案系統(tǒng)等原因,審批時間超過期限,根據超期時間酌情扣2分、4分)
注96: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傳銷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等規(guī)定,對批準程序有特別規(guī)定的,未按特別規(guī)定進行審批,按本項扣分。
(99)強制措施針對的主體錯誤;(扣8分)
(100)強制措施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扣8分)
注97:實施強制措施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應當是執(zhí)法行為依據的實體法,直接引用《行政強制法》作為實施依據的,按本項扣分。
(101)沒有必要的書證、物證和檢查記錄等證據來證明當事人有涉嫌違反市場監(jiān)管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可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的行為;(扣5分)
(102)采取強制措施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當事人違法行為無直接關系;(扣5分)
(103)無必要采取強制措施而采??;(扣5分)
(104)當事人不在場時,未通知當事人到場;(扣2分)
注98:實施強制措施時,若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有其工作人員在場的,無需通知;若當事人是自然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只有其雇工在場,則應在現場筆錄中體現通知當事人到場的具體情況。
(105)未在現場筆錄中體現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扣2分)
注99:告知內容應該明確具體,不能籠統(tǒng)記錄一句“已經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內容不具體明確的,按本項扣分。
注100:如當場送達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中已告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等情況,并在現場筆錄中對上述情況作了指引性說明,不扣分。
(106)未在現場筆錄中體現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情況;(扣2分)
(107)超過法定期限未對強制措施依法作出處理;(扣3分)
注101:只要超過法定期限沒有解除強制措施的,無論處罰決定是否沒收,均應按本項扣分。如果案件材料能夠看出已經解除強制措施,只是沒有審批手續(xù)和解除強制措施文書的,按(112)項和(113)項扣分。
(108)強制措施文書未告知或未準確告知救濟途徑和期限;(2分)
(109)強制措施文書、延長強制措施期限文書、解除強制措施文書未送達;(扣8分)
(110)強制措施文書引用法律法規(guī)不完整、不準確;(扣1分)
注102:此處的強制措施文書是指的對外文書,法律依據要求引用到準確的條、款、項、目。
注103:強制措施內部審批文書的法律依據也應準確到條、款、項、目,不符合要求的,按第(152)項扣分。
注104:法條本身只有一款但有多項的應表述為“第X條第X項”,表述為“第X條第一款第X項”的應扣分。
(111)強制措施審批表內容與強制措施決定書內容不對應;(扣2分)
注105:如強制措施文書上的措施種類、物品種類、數量等與審批表不一致的,適用本項扣分。
(112)已解除而無解除強制措施審批手續(xù);(扣1分)
(113)已解除而無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扣1分)
(114)解除內容與采取措施內容不對應;(扣1分)
(115)(場所、設施、財物)清單不能準確反映采取強制措施的財物名稱、數量、規(guī)格、型號等特征;(扣1分)
(116)(場所、設施、財物)清單無執(zhí)法人員簽名或蓋章,無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字或蓋章的,未作說明;(扣1分)
注106:委托保管的,應當規(guī)范制作和填寫委托保管書。
(117)采取強制措施的財物去向不明;(扣2分)
(118)強制措施程序或文書填寫有其他不合法、不規(guī)范的情形。(扣1分)
注107:(場所、設施、財物)清單中填寫物品的最后一行下面需加上“以下空白”字樣。
注108:實施強制措施的期限告知錯誤等適用本項扣分。對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物品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檢測、檢驗、檢疫、鑒定的,未將檢測、檢驗、檢疫、鑒定的期間和結果告知當事人的,按本項扣分。
注109:一般情況下要求有扣必有解,但如果直接沒收強制措施期限內的物品,在處罰決定書中表述清楚的,無需先解扣再沒收。如果屬于采取強制措施期限內予以沒收而未在處罰決定書中表述清楚的,按本項扣分。
六、案件文書及歸檔規(guī)范(15分)
(一)處罰決定書內容完整、敘述準確、制作規(guī)范(10分)
(119)未寫明當事人基本情況;(扣1分)
注110:當事人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當事人有主體資格證照的,按照當事人主體資格證照記載事項寫明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住所(住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等信息。當事人是個體工商戶且有字號的,以字號名稱為當事人名稱,同時寫明經營者姓名、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名稱及號碼。當事人主體資格證照未加載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寫明注冊號或者其他編號。當事人是個人的,按照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記載事項寫明姓名、住址、號碼等信息。
(120)未清楚寫明經調查核實的案件客觀事實;(根據未寫明案件客觀事實的程度酌情扣1分、3分或5分)
注111:不影響定性的事實敘述不清的,按第(132)項扣分。
(121)未列明相關證據;(扣1分)
注112:通常按照主體、行為、裁量情節(jié)、涉案財物數量的計算等分類列明。
(122)未寫明定性處罰的法律事實;(根據未寫明案件法律事實的程度酌情扣1分、3分或5分)
(123)未寫明對當事人從重、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理由及依據;(扣2分)
注113:若只有綜合裁量的表述,未引用任何依據作出從輕、從重或減輕處罰的,應當扣分。不輕不重的處罰可以就情形進行表述,未表述的不扣分。
(124)未對違法行為明確定性;(扣2分)
注114:例如虛假宣傳行為,應準確表述為“經營者利用廣告(或……方式),對自己的商業(yè)信譽或在商品的制作成分(或……方面)方面作虛假宣傳的行為”。商標侵權案件中應區(qū)分侵權商品是在相同還是類似商品上將商標作相同還是近似的使用,是銷售行為還是使用行為等。
注115:責令改正通知書未對違法行為明確定性的,按該項扣分。
(125)未表述對當事人違法行為定性處罰的法律依據;(扣5分)
注116:注意完全沒有寫與沒有寫準確的區(qū)別。
(126)未寫明采納當事人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情況及理由;(扣2分)
(127)未體現貨值金額、違法所得、非法經營額等計算過程和結果;(扣1分)
注117:計算過程可以通過計算公式體現,也可以通過文字,把如何得出貨值金額、違法所得或非法經營額的過程表述清楚。
(128)未寫明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及期限;(扣2分)
注118:含繳納違法所得的履行方式。
注119:如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寫明了繳款銀行及相應帳號,在處罰決定書中明確憑《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罰沒款繳納至指定帳戶的,屬于已經向當事人明確告知繳款帳戶的情形,不應扣分。如未在處罰決定書以任何方式向當事人明確繳款銀行和帳號的,應扣分。
(129)未寫明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的救濟途徑和期限;(扣2分)
注120:告知訴訟途徑時,應明確向哪一家法院提起訴訟,未明確告知的,按本項扣分。市高院確定某基層人民法院跨區(qū)域管轄案件的,如果辦案單位所在地屬于該人民法院管轄范圍,在處罰決定書中告知的是該跨區(qū)域管轄案件的法院名稱,屬正確告知,不應扣分。
注121:未明確告知復議機關或告知錯誤的,按本項扣分。
注122:《責令改正通知書》未寫明當事人的救濟途徑和期限的按本項扣分。
(130)未寫明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未加蓋處罰機關印章;(扣2分)
(131)落款機關名稱與印章名稱不一致;(扣1分)
(132)處罰決定書有其他不規(guī)范的情形。(扣1分)
注123:有敘事不清楚,語言文字不規(guī)范等情形的,按本項扣分。
注124:只要不是當事人已經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如虛假出資的,當事人已經補足資金;已經拆除違法戶外廣告等),都應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未寫“責令改正”的應扣分。
注125:罰則本身有“責令改正”等類似表述的,無需引用《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但需寫明責令改正的具體內容;罰則本身沒有“責令改正”等類似表述,也未引用《行政處罰法》二十八條,但在處罰決定書中寫了“責令改正”等字樣的,不扣分。
注126: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未載明教育情況,按此項扣分。
注127:處罰決定書正文尾部只加蓋機關印章未落款“某某某市場監(jiān)管局”的不扣分。
(二)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內容完整、制作規(guī)范(5分)
注128:當第(135)項至(144)項與處罰決定書扣分情形相同時,只在處罰決定書部分扣分,終結報告部分不重復扣分。
(133)未附終結報告或所附終結報告與案件事實無關;(扣5分)
(134)未寫明案件由來、立案時間、調查經過及調查終結時間;(扣1分)
注129:在案件來源、調查經過及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表述中,應寫明案件線索來源、核查及立案等時間。調查終結的時間,應當是所有證據材料取證完畢后,行政處罰告知之前的時間,并應早于尾部落款的報告形成時間。
(135)未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扣1分)
(136)未清楚寫明經調查核實的案件客觀事實;(根據未寫明案件客觀事實的程度酌情扣1分或2分)
(137)未寫明相關證據及其證明事項;(扣1分)
注130:案卷內有相互沖突的證據材料,終結報告未寫明排除過程的,按第(7)項扣分。
(138)未寫明定性處罰的法律事實;(根據未寫明案件法律事實的程度酌情扣1分或2分)
(139)未寫明對當事人從重、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理由及依據;(扣1分)
(140)未對違法行為明確定性;(扣1分)
(141)未寫明定性、處罰適用的法律依據及處罰建議;(扣1分)
(142)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的,未寫明采納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情況及理由;(扣1分)
(143)未體現貨值金額、違法所得、非法經營額等計算過程和結果;(扣1分)
(144)無承辦人簽名及報告形成時間或無辦案機構負責人簽名;(扣1分)
注131:終結報告要求承辦人簽名,不能直接打印。若實際承辦人員多于兩人,終結報告只有兩人簽名的,不扣分。
注132:承辦人和辦案機構負責人均要求簽名,不能直接打印。
(145)終結報告有其他不規(guī)范的情形。(扣1分)
注133:有結構敘事不清楚,語言文字不規(guī)范等情形的,按本項扣分。
(三)立案、結案審批表填寫規(guī)范(2分)
(146)案件來源登記表未寫明登記時間、案源提供人、當事人、案源內容以及處理意見;(扣1分)
注134:若需核查,未指定至少兩名執(zhí)法人員核查的,按此項扣分。
(147)立案未寫明案件線索來源、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名稱及條款以及立案建議;(扣1分)
注135:確認立案,未指定至少兩名執(zhí)法人員負責調查處理的,按此項扣分。
(148)結案未寫明案件名稱、結案情形、處罰決定內容、處理決定日期、結案的理由、建議及意見等。(扣1分)
(四)行政處理決定審批表填寫規(guī)范(2分)
(149)案件名稱未按照“當事人姓名(名稱)+涉嫌+違法行為性質+案”的方式表述的;(扣1分)
(150)當事人的主要違法事實、擬作出的處理決定的理由、依據及內容填寫不清的;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未寫明復核意見或聽證意見的。(扣1分)
(五)有關事項審批表填寫規(guī)范(2分)
注136:除立案審批、不予立案審批和行政處理決定審批外,其他需要提請機關負責人審批的環(huán)節(jié)都使用有關事項審批表。
(151)案件名稱或審批事項填寫不規(guī)范、不準確;(扣1分)
注137:通過網上流程打印的文書,如案件名稱系網上自動生成的,案件名稱出現不規(guī)范情況,不扣分。
(152)審批理由及依據表述不清楚,未寫明簡單的案件事實、法律適用的理由及法律依據。(扣1分)
注138:內部審批文書中對于違法行為的認定依據及處罰依據未具體到條、款、項、目的,按本項扣分。
注139:解除行政強制措施審批時,解扣的依據如果實體法有的就引用實體法,如果沒有的就引用《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相關規(guī)定。
(六)其他(2分)
(153)未使用統(tǒng)一格式的辦案文書;(扣1分)
注140:《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可按照所在地法院的要求制作;通過網上流程打印的文書格式出現與總局格式文書范本不一致的,不扣分。按照內部管理規(guī)定制作的內部審批文書,在不違反相關程序規(guī)定的情況下,不扣分。
(154)文書填寫制作有其他不規(guī)范的情形;(扣1分)
注141:走網上流程的立案審批表等內部文書是打印的不扣分。不走網上流程的內部文書未手工簽名的應扣分。
注142:內部文書中要求簽字的地方不要求蓋章,未蓋章的不應扣分。
注143:處罰決定書上有沒有驗證碼不屬于案件評查的扣分事項。
注144:內部文書中涂改過多的應扣分,影響不大的不用扣分,最好是蓋上校對章。
(155)案卷封面書寫不規(guī)范,案件材料正卷、副卷歸檔不規(guī)范,裝訂順序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等歸檔不規(guī)范情形。(扣1分)
注145:如案卷封面排列上略有不同、正卷或副卷內的裝卷順序略有不同、保管期限和歸檔號未填寫或未填寫準確等情形,都不扣分。將應裝入副卷的材料裝入正卷中、裝訂順序極其混亂、案卷未編頁碼等屬于較嚴重的不規(guī)范情形,應按本項扣分。
注146:采?。ń獬娭拼胧徟響敿{入副卷歸檔。
注147:調查材料較少的可以不單獨裝訂正副卷,分為正副卷前后裝訂也可。
附件2
立案案件登記簿
填報單位: ???????????????????????????????????????????
序號 |
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辦案機構 |
備注 |
填報人: ????????????聯(lián)系電話: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注:1.案件名稱由“當事人姓名(名稱)+違法行為性質+案”構成。
2.辦案單位:具體到隊、科、所。
3.不管是否執(zhí)行完畢,以下發(fā)處罰決定書為標準報送。
附件3
行政處罰案件評查閱卷記錄
被考核單位:??
評查案件名稱:
評查人員及單位:
適用的評查標準:
得分:
基本標準
1、
2、
3、
......
一般標準
如:1、(152)項,審批理由及依據表述不清楚,未寫明簡單的案件事實、法律適用的理由及法律依據,扣1分。理由:副卷P12中提請不予公示的理由表述有誤,且未寫明具體的法律法規(guī)依據。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