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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11500114009130194Q/2022-00272
  • 發(fā)文字號 渝教基發(fā)〔2016〕84號
  • 主題分類 教育
  • 體裁分類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16-11-11
  • 發(fā)布日期 2016-11-13
  • 文件標題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于修訂印發(fā)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fā)布機構 黔江區(qū)教委
  • 有效性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于修訂印發(fā)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教基發(fā)〔2016〕84號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關于修訂印發(fā)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

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qū)縣(自治縣)教委(教育局):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市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學籍信息的有效性和準確性,根據教育部基礎教育一司《關于盡快修訂印發(fā)?。▍^(qū)、市)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實際,現對已實施的《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渝教基〔2014〕76號),(以下簡稱《辦法》)的部分條款進行如下修訂,請遵照執(zhí)行。

一、刪除《辦法》中第四章第二十四條“借讀”及(一)(二)(三)(四)條規(guī)定。

二、由于教育部允許“出國留學”等狀態(tài)辦理轉學,不作為休學辦理,因此,在《辦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條轉學中(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轉學:”增加“出國留學”。刪除《辦法》中第四章第二十二條“休學、復學”中“因出國等原因休學由學生法定監(jiān)護人持相關證明”。

三、將《辦法》中凡涉及區(qū)縣教育部門和學校核查把關的“審核”表述,均改為“核辦”。

四、取消紙質轉學材料?!掇k法》規(guī)定學生轉學后通過電子學籍系統(tǒng)辦理學籍轉接手續(xù),除因故障需先線下辦理外,轉學不再要求提供紙質證明材料。各區(qū)縣、學校應依據電子學籍系統(tǒng)實現轉學操作,簡化操作程序實現便民利民。對于留級和跳級,堅持從學生實際出發(fā),不鼓勵不禁止的原則,探索建立規(guī)范的工作機制。

新修訂的《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修改版)(見附件)從2016年12月1日起開始執(zhí)行。?2014年11月24日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印發(fā)的《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2016年11月修訂)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2016年11月11日


附件

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2016年11月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我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義務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結合重慶市義務教育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所有由政府、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和義務教育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統(tǒng)稱學校),以及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學籍管理實行市級統(tǒng)籌、區(qū)縣管理、學校實施、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全市采用網絡信息化方式管理學籍。

第四條 ?市教委負責統(tǒng)籌安排全市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指導、監(jiān)督、檢查各區(qū)縣(自治縣)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統(tǒng)籌安排全市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的采集、核辦和問題學籍處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tǒng)運行環(huán)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

第五條??區(qū)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具體安排本行政區(qū)域內學生學籍信息的采集、核辦和問題學籍處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tǒng)進行轄區(qū)內學校和學生的學籍管理;指導、督促、檢查轄區(qū)內各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學校直接負責本校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tǒng)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 ?招生入學

第七條 ?本市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免試就近入學。凡入學當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滿6周歲的兒童,由區(qū)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依法保障入學。邊遠農村學校學生、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入學年齡可放寬到7周歲。

第八條??合理劃定入學范圍。區(qū)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就近入學”原則,為每一所小學、初中合理劃定招生范圍。對于城市老城區(qū)暫時難以實行單校劃片的初中,可實行多校劃片、隨機派位的方式確定學生。確定劃片方式和范圍要聽取各方代表意見,并保持相對穩(wěn)定,確需調整時要審慎論證。

第九條 ?城區(qū)義務教育階段新生劃片就近入學實行“三對口”原則。即學齡兒童與父(母)的戶口、房屋產權證明和實際居住地一致。區(qū)(縣)域內不符合“三對口”入學原則的戶籍學生,由區(qū)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按相對就近原則統(tǒng)籌安排入學。

第十條 ?堅持以流入地政府為主、以公辦學校為主,穩(wěn)步有序地安排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就學。隨遷子女申請入學時,由其法定監(jiān)護人持戶籍證明、?。ㄗ猓┓孔C明、合法工作證明和公安部門出具的流動人口居住證明等有關材料,向居住地區(qū)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或其指定的就讀學校提出就學申請。

第十一條 ?公辦學校應當接收招生范圍內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學生隨班就讀?;加袊乐厣砣毕荩苓m應學校學習、生活的殘疾學生,由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協(xié)助其進入相應的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無法到校接受義務教育的重度殘疾兒童、少年,依法實施緩、免學,對口招生學校力所能及提供送教上門服務。

城市建設中拆遷戶、廉(公)租房住戶、現役軍人、華僑、援藏干部、烈士、港澳臺同胞、在渝工作的外籍專家、政府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其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就近入學原則,統(tǒng)籌安排入學。

第十二條??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規(guī)模招生。招生計劃、招生辦法等需經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備案后實施。

第十三條??區(qū)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主動公開招生計劃、入學程序、劃片范圍等招生信息。學校應在每年7月20日前通知適齡兒童、少年的法定監(jiān)護人領取入學通知。

第十四條 ?公辦和民辦學校均不得采取考試方式選拔、錄取學生。公辦學校應當接收本招生片區(qū)內的學生和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籌安排的學生,不得提前組織招生。

第十五條??嚴格控制“大班額”,著力消除“超大班額”,提倡小班化教學。

第三章 ?學籍建立

第十六條 ?入學新生需在新學年開學1周內辦理入學注冊手續(xù)。學生不能按時入學的,由學校協(xié)助學生戶籍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居(村)委會,動員學生入學。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xù)后,學校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生基本信息(附件1),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tǒng)申請學籍號。區(qū)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核準學生學籍。

第十七條??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第十八條??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區(qū)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tǒng)進行查重。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fā)展報告(含學業(yè)考試信息、道德品質、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qū)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市、區(qū)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檔案材料。

第二十條 學生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tǒng)管理,紙質檔案由班主任協(xié)助學校學籍管理員管理。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第十九條的(一)、(二)、(三)、(五)款紙質檔案。

第四章 ?學籍變動

第二十一條??轉學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轉學:因家庭居住地發(fā)生變化,且戶籍已遷入居住地的,可以轉入戶籍所在地學校;流動人口務工地發(fā)生變化,其隨遷子女可以轉入法定監(jiān)護人新的務工所在地學校;出國留學: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的。

(二)在以上情形范圍內確需轉學的,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jiān)護人持相關證件向轉入學校提出申請,填寫《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申請表》(附件2),經轉入、轉出學校簽章同意并存紙質檔。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tǒng)發(fā)起學生轉學申請,依次經轉入學校教育行政部門、轉出學校、轉出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核辦后,完成電子學籍轉學流程。

(三)轉學成功后,由轉入學校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xù)檔案。

(四)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電子學籍轉接。

(五)學生在接受義務教育期間不得擅自轉學。轉學只能在同年級之間進行。小學、初中畢業(yè)年級原則上不接受轉學申請,學生在休學和受處分期間不予轉學。

(六)轉學應在每學期開學初進行,因市政動遷等特殊情況,經區(qū)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核辦同意,方可辦理學期中途轉學。

第二十二條??休學、復學

(一)因病假休學由學生法定監(jiān)護人持縣級以上醫(yī)院診斷證明、住院證明、收費單據等有效證明,到學校填寫《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附件3),并經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簽章同意。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tǒng)報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完成電子學籍休學處理。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二)學生休學期滿或休學期間要求復學的,由學生法定監(jiān)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因病休學的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yī)院認定治愈或認定可以正常學習的證明,并在休學時填寫的《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上注明復學原因,并經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簽章同意。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tǒng)報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完成電子學籍復學處理。

(三)休學期限原則上為一學期,一學期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可持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延長。休學時間達到一學期以上的,按照接續(xù)學業(yè)原則,可復學到下一個年級就讀。

(四)休學、復學情況要記入學生電子檔案,醫(yī)院等出具的有關證明作為《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的附件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二十三條 ?留級、跳級

(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實行留級制度。

(二)學生在接受義務教育期間,原則上不允許跳級。學習成績特別優(yōu)秀的學生,經學??己耍苓_到相應年級學習水平,由學生法定監(jiān)護人提出申請,填寫《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跳級申請表》,并經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簽章同意。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tǒng)報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完成電子學籍跳級處理。跳過年級視為受完相應年限的教育。小學、初中畢業(yè)年級學生不予跳級。

第二十四條??輟學

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勸退、開除學生。學生連續(xù)超過5個工作日無故未入校就學,由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tǒng)作控輟保學處理。學校應將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xiāng)鎮(zhèn)(街道)和教育行政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tǒng)進行管理。流動人口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應及時告知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并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配合做好輟學學生的動員返學工作。

第二十五條???升學、畢業(yè)

(一)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tǒng)完成。

(二)學生在小學、初中學習期滿,修完規(guī)定課程,學業(yè)成績合格,綜合素質評價合格,準予畢業(yè),由學校發(fā)給義務教育階段小學畢業(yè)證書和初中畢業(yè)證書。學生學業(yè)成績有不及格學科,經補考達到合格要求,綜合素質評價合格,仍發(fā)給畢業(yè)證書。

(三)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畢業(yè)證書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統(tǒng)一格式,區(qū)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核辦驗印,學校頒發(fā)。學生畢業(yè)證書遺失,可向就讀學校和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補辦。

第二十六條 ?其他異動

(一)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區(qū)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二)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tǒng)報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三)如學生法定監(jiān)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相關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教育行政部門確認。

(四)學籍檔案實行“籍隨人走”。學生因轉學、升學等原因,就讀學校發(fā)生變化后,原就讀學校應將學生電子檔案、紙質檔案轉至新就讀學校。原就讀學校保留必要的備份檔案。

第五章 ?獎勵處分

第二十七條??獎勵

(一)學生在校期間,綜合素質優(yōu)秀、學業(yè)成績優(yōu)異、體育、藝術、科技創(chuàng)新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者,由市、區(qū)縣(自治縣)、學校及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獎勵可采取通報表彰、頒發(fā)獎狀、授予榮譽稱號等形式。凡授予各類榮譽稱號者,均需經過學生民主評議推選,學校行政會議集體討論通過,并進行公示。

(三)校級以上(含校級)獎勵均記入學生電子檔案,存入紙質檔案。

第二十八條??處分

(一)學校對于犯錯誤的學生,要堅持耐心教育,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于極少數有錯誤的學生,可視其錯誤的性質、程度和認識錯誤的態(tài)度,由學校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二)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經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并已改正錯誤的,應在一學期后一年以內撤銷其處分。

(三)凡給予記過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決定應放入學生檔案。撤銷處分后,學校將其處分決定和有關材料,從學生檔案中退出。

(四)學生受到處分及撤銷處分,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法定監(jiān)護人。學生或其法定監(jiān)護人對學校處分決定不服的,可在1個月內向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條??區(qū)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置學籍檔案管理室、專用電腦、掃描儀、數碼相機、高清攝像頭等設備,配備專(兼)職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對學籍管理員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并保持相對穩(wěn)定,根據學籍管理員工作任務和責任計算工作量。

第三十條??區(qū)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組織復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xù)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三十一條??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三十二條??區(qū)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由市教委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相關規(guī)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學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qū)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xù)的;

(六)不按規(guī)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擅自更改或處理學生學籍信息的;

(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學校的港澳臺學生和外籍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重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渝教基〔2014〕76號)

同時廢止。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